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员工在上班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即发生工伤,尚未有实际的工资发放。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2800元/月,员工主张《劳动合同》是在其不知情、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根据员工提供的录像视频,该《劳动合同》是在其家属在场的情况下经阅读沟通后签署。故,应以2800元/月计算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当事人】
谭某,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谭某在上班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即发生工伤,尚未有实际的工资发放。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2800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谭某主张《劳动合同》是在其不知情、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根据谭某提供的录像视频,该《劳动合同》是在其家属在场的情况下经阅读沟通后签署,因此,本院对谭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以2800元/月计算谭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谭某在上班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即发生工伤,尚未有实际的工资发放。受伤后也未继续工作,无法核定其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虽然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了谭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这是基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特别规定。该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不应当适用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无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工资为2800元/月,原审判决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2019年度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算谭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586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0103号,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