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是否存在偷拿公司资料的问题,虽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但通过视频显示员工确实存在在公司无人时,将材料塞进衣服内里口袋的可疑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及到诚信问题。同时,员工在工作群内发红包聊天的行为明显不当。
员工入职第一天,尚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其上述不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7年11月18日早上8点多,刘某进入公司,收拾办公室卫生,之后坐在办公电脑前进行相关文档操作,期间有与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交流。
下午从电脑打印出“目标:为老板挣一块钱”贴在办公区域墙壁上。
16点17分左右,办公室没有其他人时,刘某到隔壁一间无人无灯光的房间拿出一份材料回来放在桌边,后将该材料下面一份材料折叠起来放进衣服内里的口袋,在放进口袋时前后张望了一会儿。
公司认为刘某拿走了公司材料,并为此报警,但警方并无处理结果。
17点40分左右,刘某离开办公室。
后,刘某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诉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刘某2017年11月18日全天均在公司处,并非公司陈述刘某上午面试,中午在公司吃饭后帮忙打扫卫生,下午四点即离开。
视频内容显示刘某有自己独立的电脑及办公桌,刘某当日除了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面谈交流外,均在电脑前工作,并打印出工作标语贴于公司办公场所。因此,视频可以确认刘某2017年11月18日确实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该日的工资,因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刘某的工资标准,刘某应聘的岗位是人事主管,故依法参照2017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工资中位值3998元予以核算,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该日工资183.8元(3998÷21.75×1)。关于刘某是否存在偷拿公司资料的问题,虽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但通过视频显示刘某确实存在在公司无人时,将材料塞进衣服内里口袋的可疑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及到诚信问题。
同时,刘某在工作群内发红包聊天的行为明显不当。刘某入职第一天,尚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其上述不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5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