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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新视点:权力的本质是责任

管理新视点:权力的本质是责任

权力与责任,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权力是因承担责任的需要而出现!当我们拥有并使用权力时,其实是在承担责任。
   过去,我们一直将责任与权力,视作两个不同的管理要素----正是这种将“责任”与“权力”的拆分,使得我们费尽心思,使用各种方法来促使和实现“责权”的对等,而现实又总是令二者难以对等。这是令管理者非常痛苦的事情,因为在一个事实上的权力组织里,责任与权力总是“很勉强”的实现着所谓的对等,权力只要一有机会,就会想方设法的摆脱责任----原因是人们对于权力天生的欲望和趋利避害的思想,人们总是期望拥有权力而又不承担责任的“美好感受”。事实上,我们做了一件蠢事:我们人为的将责任与权力硬性拆分,又人为的企图将它们硬性的糅合在一起。
   摆脱这种管理“痛苦”的方法,就是企业组织本身必须是责任型组织----企业是一个责任组织,企业是因责任而获得其生命的存在,权力是因责任的承担随着责任而出现。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不是人为撮合的结果。它的源头来自于企业组织诞生之处,就必须清晰的知道企业是因承担责任而存在----企业组织的一切,包括企业组织的目标任务、部门机构和职务岗位,都是因责任承担的需要而出现;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组织的某项权力、某些部分或岗位,并不是因责任而出现,而是因权力自私的需要而出现,那么,企业在“后天”努力实现其责权的对等,自然就成为了需要费尽心思、痛苦的事情了。
   假如认识不到“权力的本质是责任”而肆意的乱用权力,其结果就是承受因责任缺失所付出的种种代价。当在小县城中创业的王先生被法律赋予了其企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时,他其实是被赋予了承担企业组织的各种责任----如果王先生不知道权力意味着责任,譬如他乱用权力指使财务做假帐偷税漏税,或者是自己亲自上阵违法诈骗,那他的权力将由此被法律所剥夺。假如现实生活中王先生的所谓“权力”确实因违法而被法律剥夺了,原因只能是因为他所拥有的“权力”,没有承担相对应的必须的“责任”----这才是权力的真相,即权力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责任,当权力没有承担其必须的责任时,权力就必须被剥夺。
   创业的王先生之所以首先感受到的是快乐的权力,而并未意识到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是因为企业组织权力的源头,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无论创业的王先生是多么的懦弱与无能,他的权力在他所创办的企业里,都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因为那是法律的赋予,而并非依靠选举或个人魅力等其它方式所获得。在王先生的企业组织里,其他人的权力来自于王先生的分权与授予,但王先生的权力则没有任何人能够剥夺和窃取。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王先生首先感受到企业组织带给他的是“权力”,也就不足为奇了。但王先生不知道,他的权力究竟意味着什么?来自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本质是什么?
   王先生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感受到自己肩上“沉甸甸责任”,并将企业组织的责任以分工的形式,产生出部门和岗位,形成责任共担的局面,由此产生出责任型的企业组织。但非常遗憾的是,王先生并不知道企业组织的本质是责任,企业组织是一个责任系统,王先生个人感受到的是权力,而后又以权力去分配权力。无论是法律所赋予王先生的权力,还是由王先生所分权和授权的权力,其本质都是必须承担的“责任”!

无论是企业组织资产所有者的权力,还是高层管理者或部门岗位的权力,其本质都是在承担或分担“责任”企业组织的整体责任使命,并非一个岗位或一个人所能实现和完成,因此需要将“责任”以“责任分工”的形式,由各个职务或岗位上的人员分别承担,共同实现企业组织的责任使命。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企业组织里将出现不承担责任的部门或岗位,我们可以称其为不承担责任的“多余的岗位”;同样,也会出现不承担责任的权力,我们可以称其为不承担责任的“多余的权力”----我们需要是“责任组织”的原则,坚决清除掉不承担责任的“多余的权力”。
   当我们说起“责权对等”时,其本质是从运营的角度期望以责权对等的方式,实现预期结果的出现。事实的真相是责任永远无法转移,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重新认识企业组织,并以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责权对等为原则,建立一个责任型的企业组织。企业组织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企业与社会是以互为责任的方式,实现有序和有效的良性运行秩序----社会赋予了企业组织的必须有效、合法运营,企业组织是以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实现着企业组织的利益和利润。假如不是这样的话,譬如一个企业诚信守法、满足客户需求,而结果却没有获得利益或利润,这并不是企业组织坚守责任价值观的错误,而只能说这家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糟糕透顶!
   如果某个企业组织的拥有者,譬如企业董事长或小老板,认为企业组织是其个人手中的玩偶或私人物品,可以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的把企业当作泥塑一样捏来捏去,那他就大错特错了,他将因此受到企业组织责任使命缺失的惩罚当他任意做出违法偷税、雇佣童工等等一些不符合社会所赋予的企业组织使命的行为时,他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他肆意的以个人的好恶对待企业和员工,而毫不尊重企业自身独立的运营规律时,他将成为孤家寡人,将受到企业倒闭的惩罚。企业组织的拥有者或管理者,只能就企业组织的使命,做数量、质量、快慢等具体任务和目标层面的努力,而不可能去改变企业组织自身的使命。
   企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权力的本质是责任企业是因承担责任而出现和存在的责任系统假如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并不知道这些,那么,极有可能造成没有具体岗位承担必须责任,而导致企业组织责任使命的缺失;也可能造成不承担责任的岗位出现,而导致企业里人浮于事、相互倾轧。在王先生随心所欲的设置部门和岗位时,他在事实上把企业当作了个人的私有物品,把企业组织当作了一个权利系统。如果王先生不能清楚的知道,企业犹如一艘航行于海上的船只,表面是他开着船,实际上也是船在带着他走,他本人也只是船上的一员仅仅是最重要的一员而已,那他将因不尊重航行规律而触礁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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