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是雇佣条件核心要约之一【本期案例】企业搬迁,员工不想去,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最近由于公司业务原因,需要调整办公地点,企业面临搬迁。部分员工不接受新的办公地点,希望公司给予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还有一位孕妇。 请问各位HR,企业搬迁,员工不想去,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是否需要分多种不同情况来讨论呢? 1、劳动合同要写明工作地点 很多企业的劳动合同是自己拟定或者在网上下载的模板,形式、样式、甚至内容各有不同,而其中一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内容以及合同条款描述上就存在诸多风险,比如存在不少劳动合同模板中也并未写明工作地点的问题,同时作为企业方可能也没有意识到一定要写明工作地点这件事,所以在合同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涉及到签订合同员工的核心利益条件条款等。 所以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是必需列入劳动合同,并且让员工知道的,如果没有纳入、列入条款,而一旦发生仲裁甚至诉讼,那么企业有刻意隐瞒工作地点的嫌疑,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同时在发生工作地点变更时也并不会因为没有列入工作地点在条款中而对自己有利,更有可能让仲裁判断隐瞒工作条件、甚至欺诈等,进而在审判中更偏向保护弱势的劳动者。 2、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重要的客观条件的变更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条款,其中涉及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是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核心条款,当企业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并造成员工不便时,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也等同于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所以给员工带来极大不便的工作地点变更是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重要客观条件变更且无法再执行原合同条款的。同时,作为员工关切的重要雇佣条件,工作地点的变更对于员工而言是有必要且必须提前告知员工、与员工进行协商的,工作地点变更、企业搬迁,搬的是企业,但是不单单是企业自己的事,同样需要考虑员工感受与诉求。 3、协商不成功,提前通知、支付赔偿 工作地发生变更,大多数情况至少都是城市跨区域以上的变更,甚至不少企业是跨省的变更迁移,而这种企业的迁徙对于员工来说,涉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绝大多数是无法接受与企业同行的,如果协商不成功基于劳动法是需要提前通知员工甚至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一般地点变更迁移都是有计划性的、都会提前很早就知道并做好准备,而提前几个月就知会员工、并与员工协商,一方面尊重员工,让员工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协商或者做好谋求新工作的准备,一方面员工也不会感觉企业要搬迁有明天就要被“扫地出门”那种冷冰冰的感觉,协商也好、沟通也好,同时发生纠纷仲裁风险也随之降低。 企业搬迁、地址变更是企业大事,也是员工的大事。办公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雇佣条件,一纸合约不仅仅是对互相当下“联姻”的许诺,也是在面对未来各种不确定时担当的承诺,操作的人性比法律要重要,但忽视法律的风险又更让企业深陷法律的泥沼。 上一篇: 外地的居民养老可以转入常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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