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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怎么领?

Q:

哪些人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A: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社保已经停保;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Q:

申请失业金需要携带或提交哪些材料?


A:

(1)《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

(三份)下载地址:

http://rsj.changzhou.gov.cn/class/DOBAPLAN(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身份证原件、户口簿

(可复印,包括首页和本人所在一页);

(3)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Q:

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地址是哪里?


A:

(1)线下办理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   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1楼大厅C区13-17号;

(2)网上办理地址:

http://wsbs.czhrss.gov.cn/

(3)手机办理:常州人社APP。



Q:

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A:

失业人员带好相关材料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核定手续。

(1)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到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后,到户籍所在区的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后申请;也可以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者常州人社手机APP上传资料,核定、申请失业保险金并办理失业登记;

(2)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到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核定、申请失业保险金;也可以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者常州人社手机APP上传资料,核定、申请失业保险金。



Q: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确定?


A: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均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请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前缴费年限和基数多少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缴费不满1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



Q:

失业人员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A: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价格临时补贴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5)享受促进再就业的各类免费服务。



Q:

什么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金?


A: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Q: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待遇?


A:

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距法定退休(不含提前退休人员)不满2年(含2年),本次失业前实际缴费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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