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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驰专刊第五期:竞业限制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单位的普通员工,2018年4月份李某进入单位上班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签订了一份竞业协议。2018年9月李某因为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到从事类似工作的新单位上班。2018年底,原公司以李某违反竞业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这个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


争论重点

普通员工在入职的时候需要签订竞业协议吗?竞业协议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法律释义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职期间或离开岗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竞业限制的立法源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被企业员工掌握,员工的流动会对商业秘密保护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因此,为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尤其是员工离职所带来的商业秘密的丧失。通过限制雇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的自由择业权来避免竞争对手获悉自己的商业秘密,以维护自己在某领域的竞争优势地位。

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部分职工,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不必要竞业限制的职工,即使订立了该条款,也应当认定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从而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可借鉴《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的处理


用人单位因普通职工离职后到从事类似工作的新单位上班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员工支付违约金时,劳动仲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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