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如果迁往远郊甚至外省,都会对员工的工作生活产生不便,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企业只能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同意随迁,则视为达成对原劳动合同变更的协议;如果员工不同意随迁,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很多企业为了保障生产,稳定职工队伍,通常会采取开通原厂址与新厂址之间的通勤班车、向员工支付相应的交通补贴、在新厂区为员工提供宿舍等多种措施,以缓解给员工带来的不利影响,让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变更和继续履行。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外迁后,并没有立即采取以上措施,更没有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仅仅是通过发通知的方式要求所有员工限期到岗,否则按照旷工处理。这种要求是无效的。如果企业真的按这种方法处理,甚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会构成违法。